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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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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1418號張胤妃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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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補字第14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胤妃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18號原告張胤妃與被告高火
          炎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火炎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並依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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