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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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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30號邱仕權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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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他字第23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邱仕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3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邱仕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30號
原      告  邱仕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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