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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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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55號汪宏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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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事聲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汪宏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事聲字第55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汪宏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裁定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倪有康  
相 對 人 駱玫琳  
      汪宏俊  
      應綺之  
      黎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假執行事件,異議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異議人對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802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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