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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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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3910號許鉦傑之裁定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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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月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鉦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1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鉦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司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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