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514號宋日全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日全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日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宋日全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檔案下載

  • 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附表jpg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