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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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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1570號林安正,林詹牽治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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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詹牽治、林安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詹牽治、
    被告林安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林詹牽治 
      林安正  
      林姿吟  
      林怡君  
      林家慶  
      林文宗  
      林振榮  
      林銘志  
      林世勝  
      馮林秀玉 
      林建發  
      林柏廷  
      林群青  
      詹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97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58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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