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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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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001845號曾冠華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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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附民字第18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冠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45號曾冠華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曾冠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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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8170412pdf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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