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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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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16號魏士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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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士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原告梁基炫與被告魏士勛間
      返還代墊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1法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㈡本件前經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由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為本次開庭期日。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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