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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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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號林士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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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3年度親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5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士傑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謝慧穎  
被   告 謝淳羽  
      林士傑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關 係 人 何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何晞霞為被告謝淳羽於本院113年度親字第5號否認子女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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