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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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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刑補字第000003號陳漢原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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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3刑補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漢原決定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刑補字第3號陳漢原刑事補償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漢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決定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股   別    樂股
書記官    楊雅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節本)
113年度刑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漢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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