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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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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9502號莊明健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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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59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明健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5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59502)等與債務人莊明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債務人莊明健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113年5月7日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59502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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