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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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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78號黃世賢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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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世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世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78號
原   告 郭春香
訴訟代理人  許益豪   
被   告 黃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附民字第5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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