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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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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林素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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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素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素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彭昱愷  
被      告  林素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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