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811號鄭擇蘭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樂字第2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擇蘭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1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鄭擇蘭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⑴終止債務人於***保單號碼***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⑵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三所示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