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4254號張瑞眞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3年度訴字第4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瑞眞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附註:
   (一)被告應於收到起訴書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檢
      附證據,將繕本逕行送達原告。如無法親自到場,得
      填寫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
   (二)如認為依據兩造契約約定致使被告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應訴不便,認為該約定係為便利原告一方所制定,
      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得於開庭前以書狀向本院聲請移
      轉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8-08
  • 更新日期:113-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