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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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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276號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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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他字第27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7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76號
被      告  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
           (中文姓名:尼凱)
上列被告與原告周佳煌、郭淙傑、王詩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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