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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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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暫家護字第000189號張峻瑋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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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峻瑋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89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峻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張峻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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