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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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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1066號謝敏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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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3審簡字第10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敏翔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謝敏翔竊盜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謝敏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敏翔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4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敏翔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金門高梁酒38°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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