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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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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240號孫慶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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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22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慶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240號原告蔣承洋(原名:蔣佳
          傑)與被告孫慶芬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240號
原  告 蔣承洋(原名:蔣佳傑)
被  告 孫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編號 告 訴 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蔣 佳 傑 於111年8月25日20時許,告訴人蔣佳傑在臉書社團「台北租屋、出租專屬社團3.0」中,瀏覽由「陳婕庭」所發表之租屋貼文,並聯繫通訊軟體LINE帳號:86291125之人,雙方並約定看房時間,告訴人蔣佳傑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作為押金。 111年8月28日13時52分許 44,000元 2 郭 冠 良 於111年8月28日,告訴人郭冠良在臉書社團「南科租屋網」中,瀏覽由「Mark Lee」所發表之租屋貼文,並聯繫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豪」之人(帳號:yu779988),雙方並聯繫交易細節,告訴人郭冠良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 111年8月28日 13時56分許 46,000元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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