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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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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705號陳信元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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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信元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705號原告陳靜怡與被告陳信元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於113年8月7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若本次庭期兩造仍未到,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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