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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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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987號鄭稚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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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稚馨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陳鳳美(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
          、鄭稚馨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相  對  人
即 參加 人  黃慈姣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黃陳美鳳(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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