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885號盧維羿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2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維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885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盧維羿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8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送達代收人 邱士哲  
被   告 盧維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