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020910號SUN FINANCE INTERNATIONAL LTD.(揚盛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華、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09年度司票字第20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SUN FINANCE INTERNATIONAL LTD.(揚盛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華、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司票字第209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SUN FINANCE INTERNATIONAL LTD.(揚盛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華、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SUN FINANCE INTERNATIONAL LTD.(揚盛國際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
相 對 人 張淑華
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美金肆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書 記 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