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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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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7號超義金屬有限公司,謝孟龍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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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超義金屬有限公司、謝孟龍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7號聲請人吳顯明與相對人超義金屬有限公司、謝孟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7號
聲 請 人 吳顯明
相 對 人 超義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冠名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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