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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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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1502號陳殷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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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殷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原告賀美玲與被告陳殷
     朔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全文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賀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信慧 
被   告 陳殷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
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61元(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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