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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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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679號喬瑀之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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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小字第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喬瑀之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小字第67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喬瑀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書狀內容: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今井貴志」,故聲明承受訴訟。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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