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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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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688號陳月桂之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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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簡字第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月桂之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68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月桂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書狀內容: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今井貴志」,故聲明承受訴訟。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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