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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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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0841號張定藩之撤回通知函、民事撤回起訴狀、民事陳報狀(解除委任)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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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定藩之撤回通知函、民事撤回起訴狀、民事陳報狀(解除委任)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原告張台鳳與被告張穗鳳、張定藩間確認買賣房屋所有權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民事撤回起訴狀、民事陳報狀(解除委任)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通知函內容: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41號原告張台鳳與被告張穗鳳、張定藩間確認買賣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已撤回起訴,原訂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庭期取消,台端如於收受本通知後十日內未具狀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起訴,請查照。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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