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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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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4151號黃琡雯、劉金蓮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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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辛字第74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琡雯之執行命令2件、劉金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1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琡雯、劉金蓮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黃琡雯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黃琡雯對第三人‧‧‧保單號碼‧‧‧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在附表範圍內,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劉金蓮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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