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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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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523號蔡宗訓(原名蔡春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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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2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宗訓(原名蔡春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宗訓(原
    名蔡春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蔡宗訓(原名蔡春長)
      蔡靝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八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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