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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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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046號張智泓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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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50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智泓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046號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張智泓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046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被      告  張智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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