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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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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158號張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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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張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訴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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