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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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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1830號林金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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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己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金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3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金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司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楊焴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金一帆/陳正欽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梁繼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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