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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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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41號吳連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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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5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連發之補費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4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連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補費裁定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連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道祥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05,571元(計算式:289,571元+316,000元=6
05,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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