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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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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93號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素娥,吳企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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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素娥
      、被告吳企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日東烘培事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素娥、被告吳企鎧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素娥  
被      告  吳企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06,17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3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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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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