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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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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897號林孟萱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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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松113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孟萱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9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各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孟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誼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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