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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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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07號林財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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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財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財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吳冠儀  
被   告 林邑潔  
      林財福  
      林瑛楨  
      林財旭  
被代位人   謝智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被代位人就被繼承人林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公同
共有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及被代位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雲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雲山遺產列表)
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三小段516地號 93㎡ 1/1 

2 建物 中山區德惠段三小段2913號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83號3樓) 61.39㎡ 1/1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智閎 5分之1 2 林邑潔 5分之1 3 林財福 5分之1 4 林瑛楨 5分之1 5 林財旭 5分之1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代位謝智閎) 5分之1 2 林邑潔 5分之1 3 林財福 5分之1 4 林瑛楨 5分之1 5 林財旭 5分之1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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