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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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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4325號林佑杰,黃御宸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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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訴字第43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御宸、林佑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3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14時3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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