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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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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11號鍾隆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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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3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隆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1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別:物股

書記官:林科達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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