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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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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9號被告兼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楊昌衡之開庭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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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0年度金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楊昌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筆
   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下午3時30分
       分,在本院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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