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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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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375號被告謝易宸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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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易宸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易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謝易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1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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