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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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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82號相對人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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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3113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Ⅲ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8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吳嘉豐
相 對 人 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U HIN TAK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六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壹萬參仟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宣3股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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