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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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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98號富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雅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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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21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富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雅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富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雅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判決節本如附件:

 

股別:物

書記官: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乃晸 
被      告  富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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