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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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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1148號劉茂村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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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天字第51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債務人劉茂村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14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茂村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113年7月22日北院英113司執天51148字第1134136841號執行命令之解約金,原請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現更正為「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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