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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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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9741號吳氏白(NGO‧THI‧TRANG)即陳清俊(原名:楊清標、陳清標)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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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39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氏白(NGO‧THI‧TRANG)即陳清俊(原名:楊清標、陳清標)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74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氏白(NGO‧THI‧TRANG)即陳清俊(原名:楊清標、陳清標)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台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被繼承人陳清俊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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