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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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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355號許櫰壬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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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5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櫰壬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35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許櫰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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