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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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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931號杜鳳珠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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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79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杜鳳珠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93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杜鳳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杜鳳珠對第三人‧‧‧之生存保險金債權,在新臺幣‧‧‧元(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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