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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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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63號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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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
          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
          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謝翰儀 
被   告 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瀞慧(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慧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慧婷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
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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