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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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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22號陳品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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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親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品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22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品妤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1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陳品妤應按時到場。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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