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80、932號洪滋雯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3審易字第680、932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洪茲雯之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680、932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洪茲

       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易字第680、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滋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39號)及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8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滋雯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所得即屈臣氏抽取衛生紙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犯罪所得即Miine素色防曬長傘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